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学院议事决策制度和工作运行机制,加强学院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及自治区《关于印发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的通知》,结合学院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学院党总支部在学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学院党总支部是爱游戏体育平台资助罗马的政治核心,对本院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统战工作、群团工作、学生工作和安全稳定工作全面负责。
第三条 党总支会议是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的最高决策形式。
第二章 议事决策制度
第四条 支委会是学院党组织领导班子讨论决定党总支部日常工作的制度。支委会成员构成包括:院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委员。
第五条 支委会是由学院党总支书记召集并主持,特殊情况下可以委托其他负责人主持。
第六条 支委会至少每月召开1次,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适时召开。
第三章 议事范围
第七条 支委会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1. 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党委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实施的措施;
2. 按照学校党委统一部署,提出加强学院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和纪律建设,以及制度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方案;
3. 讨论通过学院党组织的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讨论制定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及师生政治理论学习计划;
4. 研究制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方案;
5. 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和研究学院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考核和监督等工作;
6. 分析党支部状况,研究制定加强党支部建设的方案。根据学校党委的要求,研究党支部换届工作;
7. 分析学院党员、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状况,提出加强师生思想政治教育、德育工作、精神文明建设和促进教风、学风建设的意见和措施;
8. 讨论审定学院党校工作、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审定党员发展名单;研究决定对入党积极分子、预备党员和正式党员教育、培养和管理的意见和措施;
9. 研究学院党的基层组织、党务工作者、党员评优工作,审定评选名单;讨论研究对违纪违规党员的处理意见;
10. 讨论涉及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研究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11. 研究学院意识形态建设工作,把好政治关。对引进教师、学术交流活动、课程建设、选用教材等工作进行政治审核,通过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12. 讨论由学院制定的党建规章制度;
13. 研究落实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所决定的涉及支委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
14. 研究学校党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和其他需要支委会讨论、解决、落实的事项。
第四章 支委会议事规则
1. 会议实到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能召开;
2. 会议时间,地点。议题等应提前1天以上通知与会人员;凡提交会议讨论的重要议题,有关人员应敏好充分准备,提供论证材料、政策依据和若干个方案或建议;
3. 坚持一事一议的原则,会议决定多个事项的。应逐项讨论通过;凡来经会前审定的议题,除突发性重大事件外,原则上不列入会议议程,也不能临时动议进行讨论。已确定上会讨论的议题,如分管领导不能到会,一律不予讨论;
4. 支委会的议题由书记确定。其他出席会议的成员应事先向会议主持人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
5.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讨论问题时,由提出议题的成员作简要说明,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平等参与决策,会议主持人一般应最后发表意见。列席人员会上可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
6. 决策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结论性意见或通过会议表决做出决定,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成员的半数为通过;
7. 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分别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决策。意见基本一致时可采取口头表决形式。重要事项或特殊情况需要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若采用投票方式决策,监票人和计票人应在投票统计结果上签名;
8. 集体讨论意见出现争议,赞成与反对人数接近时,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留待会后进一步沟通、协商,并再次召开会议讨论作出决策。如果仍不能形成最终决策意见,应向学校党委报告;
9. 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的方案在上会前要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及党员、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对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在决策前应听取学院分工会主席及教代会代表的意见。
第五章 纪律要求与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支委会纪律要求主要有:
1. 会议成员应按时到会。会议召开时,会议成员一般不能请假,确实因故不能出席时,须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并在会前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就会议的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会议主持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情况和决定;
2. 在重大问题讨论决定前,要走群众路线,深入调研,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会议成员要及时收集掌握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对合理建议要及时采纳。对决议、决定在执行过程中的效率、效益和效果等绩效要及时进行评估;
3. 发现违反本制度的行为或接到检举、控告,认为需要查明事实、纠正错误、追究责任的,按照相应的职责和权限,及时调查处理;
4. 会议均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研究讨论议题时,如遇重大分歧,不得仓促做出决定;
5. 对会议形成的集体决定、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擅自改变。个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也可向上级组织报告,在本级组织或上级组织未做出改变之前,行动上必须无条件服从并坚决执行,同时应当以集体的决定或意见对外表态;
6. 会议议事时,凡涉及到和与会者本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有利益关系的问题时,相关成员应主动回避;
7. 与会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需要保密的事项,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擅自外传会议讨论情况及所有不宜公开的内容。对违反纪律者应追究当事人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
8. 会议必须有专人负责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
9. 学院办公室要建立督办落实相关会议议题情况登记及有关资料存档制度,了解会议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及时向学院有关领导汇报;
10. 支委会做出的决议,根据工作内容和工作需要及时传达至学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十二条 支委会决策出现失误,由会议成员集体承担责任,其中会议主持人负主要责任。决定、决议执行中出现失误,由分管领导负直接责任,书记和院长按分工负领导责任。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要对执行本规程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将学院执行情况作为对领导班子考核的重要内容,与学院班子及成员年度考核挂钩,同时将检查结果作为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书记、院长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遵守重大问题必须集体讨论决定的制度,严格遵守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要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群众监督、党外监督的作用,以多种形式监督本规程的贯彻落实。院长和书记要依法保障学院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学院党政要定期向教职工通报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学院各办公室、各教研室。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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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9月10日